| 共享员工模式下,员工被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社保、工资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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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6-01-20 08:39 |
在共享员工模式下,员工被派遣至其他公司工作时,社保由原企业(员工富余企业)承担,工资由原企业发放、缺工企业先行结算,核心依据是共享用工不改变员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具体权责划分如下:
一、社保承担主体:原企业(员工富余企业)
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及政策解读,共享用工期间,员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关系并未发生变更,因此社保缴纳的法定责任主体为原企业。
原企业需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因员工被派遣至其他企业而中断缴费、克扣社保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员工或缺工企业收取社保相关费用。
需注意:若员工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仍由原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过原企业可与缺工企业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工伤补偿办法,缺工企业需按协议配合补偿并协助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二、工资承担与发放:缺工企业结算、原企业发放
工资的权责划分分为两步,核心是保障员工劳动报酬足额、及时获取:
缺工企业(接收员工的企业)需及时将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结算给原企业,结算标准、支付时间等需在双方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工作内容对应的薪酬标准、结算周期等);
原企业作为员工的法定用人单位,负责按时足额向员工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截留缺工企业结算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变相降低员工工资标准。
原企业需在与员工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被派遣期间的工资标准、发放时间等事项,保障员工知情权与报酬权。
补充说明:核心前提与禁止情形
上述权责划分的前提是:原企业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并与缺工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薪酬结算、社保责任、工伤补偿等),且共享用工期限不得超过员工与原企业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禁止情形:原企业不得将本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也不得以共享用工为幌子违法开展劳务派遣、规避用工责任(如不缴社保、克扣工资等)。
综上,共享员工模式下,社保和工资的 “最终责任主体” 均为原企业,缺工企业主要承担劳动报酬的先行结算义务及相应配合责任,核心目的是在灵活调配人力资源的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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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水利英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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