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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无工资”,是否合法?
时间:2026-01-04 10:57
劳动合同中“医疗期内无工资”约定的合法性分析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无工资”,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具体法律依据及实操要点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强制性规定明确否定“无工资”约定

1. 基础法规支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条款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无权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责任。

2. 条款无效的法律逻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医疗期内无工资”的约定,直接排除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权,违背上述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自愿签订,也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地方特殊规定补充:部分地区对病假工资有更细化的要求,但其核心底线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陕西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7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80;重庆则按工龄分段计发长期病假工资,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70发给,均严禁“无工资”待遇。

二、司法实践印证:此类约定均被认定为无效

北京平谷法院曾审理过一起典型案件:刘某入职某出租车公司,双方劳动协议约定“病休假无需支付工资”,后刘某因病休治,公司据此拒绝支付病假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病假工资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属于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涉案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刘某相应病假工资27600.52元。该案生效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态度——任何试图规避医疗期工资支付义务的合同条款,均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医疗期工资的合法支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法律并非否定劳动合同对病假工资的约定,而是要求约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底线,具体支付规则按优先级确定: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但最终金额需满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底线。若约定标准高于法定底线,按约定执行;若约定低于法定底线,按法定底线补足。

2. 无合同约定但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或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同样需遵守最低工资80的底线。

3. 无任何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不含加班费、绩效奖金等浮动收入)作为计算基数,结合工龄确定计发系数(工龄越长系数越高,短期病假最高可按基数100计发),最终结果仍需不低于最低工资80。

四、特殊场景说明:并非所有“无薪休假”都违法

需区分“医疗期内”与“医疗期满后”的不同情形,避免混淆法律边界:

1. 医疗期内:必须支付工资,无任何合法理由可约定无薪,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该承诺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事后仍可主张补发。

2. 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仍需休假,且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无薪病假协议,明确约定医疗期满后的休假为无薪性质,该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约定。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强制要求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者休无薪假。

五、劳动者维权路径:遭遇违法约定可依法主张权利

若用人单位依据“医疗期内无工资”条款拒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步骤维权:

1. 证据留存:收集劳动合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工资发放记录(证明未支付病假工资)、劳动关系证明(工牌、社保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2. 协商沟通:向用人单位说明法律规定,要求按法定标准补发病假工资,明确告知涉案条款无效。

3. 行政投诉:协商无果的,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交证据,由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

4. 法律救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补发病假工资(不足最低工资80的部分需补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用人单位风险提示:避免违法约定的实操建议

用人单位需摒弃“通过合同条款规避义务”的想法,合法制定病假工资规则:1. 劳动合同中明确病假工资支付标准,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2. 规章制度中细化病假申请流程(如病假证明要求),但不得变相剥夺劳动者医疗期待遇;3. 医疗期内不得因劳动者请假而调岗降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责任。

综上,“医疗期内无工资”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用人单位需按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劳动者遇此类侵权行为可依法维权,保障自身基本生存权与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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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