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通过“职工福利费”列支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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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12-16 09:24 |
企业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核心限额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为准确适用该扣除标准,需重点明确以下关键界定与实操要求:
一、“工资薪金总额”的计算口径
作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需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其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别提醒: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界定
并非所有福利性支出都可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享受限额扣除,需严格区分税法口径与会计口径的差异。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税法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若符合合理工资薪金确认原则,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无需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三、实操核心要点
1. 限额扣除规则:职工福利费需“实际发生”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超限额部分不得在当年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例如:某企业2025年度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1000万元,其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40万元(1000×14);若当年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50万元,仅可扣除140万元,剩余10万元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2. 核算管理要求:企业需单独设置账册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准确核算,未单独设置账册或核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对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核定。
3. 特殊用工群体覆盖: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福利性支出,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相关的福利性支出,符合规定的均可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按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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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水利英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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