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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通过数字技能实现就业后,企业应承担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义务?
时间:2025-12-15 09:33
残疾人数字技能就业后企业的特殊劳动保护义务

残疾人通过数字技能实现就业,既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与社会的扶持,更需要企业切实履行特殊劳动保护义务。这类义务以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为核心,结合数字工作场景的特殊性,涵盖就业环境适配、劳动权益保障、职业发展支持等多个维度,相关要求既源于《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贴合残疾人数字就业的实际需求。

一、就业环境的无障碍适配义务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开展数字工作的基础,企业需从物理环境与数字环境两方面提供适配保障。在物理环境方面,应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要求,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改造,包括设置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停车位,在卫生间、办公区域配备扶手等辅助设施,确保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职工能够安全便捷地出入和工作。对于盲人、视力障碍等残疾人,还应在其工作岗位配备放大镜、盲文键盘等辅助器具,提供充足的照明条件。

在数字环境方面,需针对数字技能工作的核心需求优化服务。例如,为视力障碍职工提供屏幕阅读、放大等辅助软件,确保办公系统、工作平台支持无障碍操作;为听力障碍职工配备实时字幕、手语翻译等工具,保障其在视频会议、线上沟通等工作场景中能够准确获取信息;对工作所需的数字设备、软件进行适配改造,消除数字技术使用中的障碍,确保残疾人职工能够平等参与数字工作流程。

二、劳动权益的平等保障义务

企业需严格保障残疾人职工在劳动报酬、福利保障、职业晋升等方面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权益,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企业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劳动内容、报酬标准、社会保险等核心权益。在劳动报酬方面,需遵循“同工同酬”原则,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报酬应与其工作岗位、工作绩效相匹配,不得因残疾身份降低薪酬标准。

在社会保险与福利方面,企业应按时足额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结合其身体状况提供额外的福利保障,例如定期组织适合残疾人的健康体检,配备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和药品,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此外,企业需妥善处理残疾人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根据其残疾类型和程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避免安排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任务,保障其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三、职业技能的专项培训义务

数字技术更新迭代迅速,残疾人职工需持续提升技能以适应工作需求,企业应承担针对性的职业培训义务。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针对数字技能就业场景,企业的培训义务应更具专项性:一方面,需开展数字技能入门与提升培训,帮助残疾人职工熟练掌握工作所需的软件操作、平台使用等技能,适应数字工作的流程与要求;另一方面,应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组织前沿数字技术培训,如直播运营、电商运营、数据分析等,助力残疾人职工提升职业竞争力。

培训过程中,企业需根据残疾人的认知特点和学习能力,采用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例如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课程、配备专门的培训辅导人员、制作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等。对于有特殊需求的残疾人职工,可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培训,确保培训效果。同时,鼓励残疾人职工参与职业技能竞赛,为其搭建展示技能、交流学习的平台,助力其实现技能成才。

四、就业岗位的合理适配与保护义务

企业应结合残疾人的残疾类型、身体状况和数字技能水平,合理安排就业岗位,避免岗位适配不当对其造成身体伤害或权益损害。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超出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例如,对于肢体残疾的残疾人职工,可安排其从事电商客服、文案编辑、数字营销等以坐班为主、劳动强度适中的数字岗位;对于听力障碍的残疾人职工,可侧重安排文字类、设计类等无需频繁语言沟通的数字工作。

同时,企业需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若残疾人职工因身体状况变化无法适应现有岗位,应及时为其调整至合适的岗位,并提供必要的技能衔接培训。对于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应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其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并在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保障其就业质量。

五、维权支持与沟通保障义务

企业应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和维权支持机制,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一方面,应畅通与残疾人职工的沟通途径,定期听取其在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于有语言、听力障碍的残疾人职工,应采用书面沟通、手语翻译、线上文字沟通等适配方式,确保沟通顺畅。

另一方面,企业需向残疾人职工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和权益保障知识,告知其维权途径和方式。当残疾人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解和处理,不得采取威胁、报复等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可联合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为残疾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其化解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纠纷和心理压力。

综上,企业对数字技能就业的残疾人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义务,是平等就业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唯有切实履行这些义务,才能为残疾人职工创造稳定、安全、平等的就业环境,助力其通过数字技能实现自我价值,同时也能更好地践行企业社会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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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