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帮助中心
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时间:2025-12-14 09:13
劳动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梳理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协议,其条款效力直接关系到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实践,以下情形下,劳动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且无效认定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条款

此类情形的核心是劳动合同条款的订立缺乏“意思自治”基础,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状态下接受约定。其中:

- “欺诈”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例如,用人单位隐瞒工作岗位的真实劳动强度、职业危害,或虚报薪酬福利标准;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工作履历、专业资质等,骗取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相关待遇条款。

- “胁迫”指一方以给对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订立条款。

- “乘人之危”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如急需就业、经济困难等),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款约定。

此类条款因违背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原则”,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无效情形之一,核心是用人单位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合同条款规避法定义务,剥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典型示例包括:

- 约定“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免除了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 约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既违反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80的规定,也限制了劳动者的合法解除权;

- 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排除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法定权利,同时规避了用人单位的强制性参保义务;

- 约定“用人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劳动者必须服从”,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变更的协商权;

- 约定“劳动者旷工3天以上,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若未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及补偿情形,属于违法免除自身补偿责任。

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签字确认,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排除适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若与之冲突,无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均属无效。常见情形包括:

- 试用期约定违法:如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却约定3个月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竞业限制条款违法: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或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义务;

- 违约金约定违法: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外,约定劳动者因辞职、工作失误等承担违约金;

- 劳务派遣相关条款违法:用人单位将主营业务岗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违反“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规定,相应劳务派遣协议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约定违法:约定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且无加班补偿、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补充说明:劳动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后果

1. 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效力:若劳动合同仅部分条款无效,且该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其余有效条款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3. 赔偿责任:因一方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故意订立无效条款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需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劳动者若发现劳动合同中存在上述可能无效的条款,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请求确认条款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则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避免因条款无效承担法律风险。
,
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