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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时间:2025-12-14 09:0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但该约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边界,不得任意设定,否则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则如下:

一、可约定违约金的核心前提:合法的服务期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约定本身需满足严格的法定要件,仅在该要件成立时,才可同步约定违约金,具体前提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需特别区分“专业技术培训”与普通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属于针对特定劳动者的“升级型”培训,旨在提升其特殊技能以满足专项岗位需求,通常伴随较高的有凭证费用(如外部培训机构学费、培训期间差旅费、专门用于该劳动者的培训设备使用费等);而岗前培训、岗位练兵等基础培训,目的是让劳动者掌握基本工作技能,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费用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据此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均无效。例如,某婚纱摄影店为摄影师承担拍摄道具费、推广费等工作必需开支,法院认定此类费用属于劳动条件范畴,并非专项培训费用,相关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无效。

二、违约金约定的法定限制:数额与计算规则

即使服务期约定合法,违约金也并非可任意约定,需严格遵循“填平原则”,不得超出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范围,具体限制包括:

1. 总额限制: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不得约定“天价违约金”超出实际培训成本。

2. 分摊规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10万元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5年,若劳动者仅履行2年服务期即离职,则需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6万元(10万元÷5年×未履行的3年)。

3. 费用范围:此处的“专项培训费用”需有明确凭证,包括培训学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直接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费用,不包含法定福利或普遍性开支。

三、特殊情形的例外:违约金约定无效或无需支付的情形

并非所有服务期内的违约金约定都能得到支持,存在以下例外情形时,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或约定直接无效:

1. 服务期约定本身无效的,违约金同步无效:如前所述,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未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误将基础培训、劳动条件开支视为“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及违约金约定均无效,劳动者无需承担责任。

2.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过错(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等)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服务期未满,也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例如,黄女士因公司未补缴养老保险而离职,虽签订过服务期协议,但法院认定其无需支付违约金。

3. 劳动者已全额返还培训费用的:若劳动者已向用人单位退还全部专项培训费用,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已得到弥补,其再主张违约金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四、延伸情形:非培训类“特殊待遇”的服务期赔偿问题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以“住房补贴、股权奖励”等非培训类特殊待遇为条件约定服务期,对此《劳动合同法》未直接规定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明确: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可直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提前离职且非因用人单位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由法院结合实际损失、劳动者过错程度、已履行服务期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需注意,法定福利(如五险一金)、普遍性福利(如节日礼品)不得作为“特殊待遇”约定服务期,相关约定无效。

五、禁止性规定:其他情形的违约金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严格限制,除“服务期(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例如,仅以“稳定用工”为由约定服务期,未提供任何专项培训或特殊待遇,却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

六、总结

综上,服务期与违约金的约定需满足“合法前提+合理限制”:仅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才可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未履行服务期对应的培训费用分摊额;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离职或服务期约定本身无效的,无需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若超出法定范围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确认条款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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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