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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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12-13 15:57 |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劳动报酬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有着明确的法律红线,核心结论是:用人单位不得用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非货币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规则并非任意设定,而是基于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的立法初衷,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
一、核心法律依据:货币支付是法定强制性要求
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劳动报酬的支付形式作出了刚性规定,不存在模糊解读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这一规定从基本法层面确立了货币支付的唯一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该规定明确将“实物”“有价证券”纳入禁止范畴,其中实物包括用人单位自产产品、米面粮油等生活用品,有价证券则涵盖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等各类限定用途的支付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多次明确回应,强调工资支付的法定形式为货币,排除任何非货币替代方式。
二、实物替代支付的现实危害: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即便用人单位以“福利补贴”“企业困难”等为由,声称实物或消费券的票面价值与工资等额,这种行为仍会对劳动者造成多重权益损害,本质上属于违法操作。
1. 侵犯财产支配权:货币具有普遍流通性和自由支配性,劳动者可自主用于偿还房贷、支付学费、医疗开支等各类生活需求。而实物或消费券往往附带严格限制,如“仅限指定平台消费”“不可提现”“到期作废”等,直接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的自主支配权。例如,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曾以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员工工龄补贴,因消费券无法提现且限定使用场景,最终被法院判决需以货币形式补发差额。
2. 暗藏隐性克扣风险:部分用人单位会用临期商品、滞销产品抵付工资,这些实物的实际市场价值远低于标注的“工资数额”;还有企业发放的购物卡、代金券存在使用门槛或到期失效条款,导致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报酬大幅“缩水”,相当于被变相克扣工资。
3. 影响长远权益保障:工资是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的核心依据,也是劳动者申请银行贷款、享受住房保障等社会福利的重要参考。以实物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可能导致社保缴费基数被压低,进而影响养老金、医保报销等长期权益,甚至对个人征信评估造成不利影响。
三、常见误区澄清:这些借口不具备法律效力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会编造各类借口规避货币支付义务,但这些说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免除其违法责任。
误区一:“实物是额外福利,不算工资”。需明确区分“工资”与“福利”的界限:若实物是在足额货币工资之外额外发放的节日礼品、福利物资,属于合法的福利范畴;但如果将原本应支付的货币工资拆分,以“货币+实物”形式发放(如月薪5000元仅发3000元现金,2000元以实物抵扣),则属于典型的违法替代行为。
误区二:“双方协商同意即可”。即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自愿接受实物工资”的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后延期支付工资(一般不超过30日),但绝不允许以“协商”为名变相改变工资支付形式。
四、维权指南:劳动者如何依法追回合法报酬
若遭遇用人单位以实物、消费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步骤依法维权:
1. 固定证据:收集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标准证明(录用通知、工资条、聊天记录)、违法支付证明(实物发放清单、消费券截图、与单位的沟通录音等),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 优先协商: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限期以货币形式补发劳动报酬,并说明违法后果。
3. 投诉举报:协商无果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通过“12333”人社服务热线、当地人社局官网进行线上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支付行为进行监察查处。
4. 申请仲裁或诉讼:若投诉后用人单位仍不纠正,劳动者可在权益受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欠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五、用人单位合规提醒:避免触碰法律雷区
用人单位需明确,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是基本义务,违法成本极高:不仅需补发劳动者工资,还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若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处罚。
为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注意三点: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资总额、支付形式(货币)和支付时间,额外发放的福利需单独标注,避免与工资混淆;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记录,无论是现金发放还是银行转账,都需保留工资表(含员工签字)、银行流水、工资条等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三是若确有经营困难,应通过合法途径协商延期支付,而非采取实物替代等违法方式。
综上,劳动报酬的货币支付形式是法律划定的刚性底线,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劳动者在遭遇实物替代支付等违法行为时,应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轻信用人单位的不实借口;用人单位则需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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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水利英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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