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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时间:2025-12-13 13:37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详解

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类,其中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法定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经协商一致确定的补充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务惯例,常见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且所有约定条款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相关条款可能无效。

一、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过渡期限,虽非法定必备条款,但实务中多数劳动合同都会约定。需注意的是,试用期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明确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培训服务期条款

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如专业技能深造、特殊岗位培训等,不包含日常岗前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双方需明确培训的具体内容、培训费用的金额及构成、服务期的期限等核心信息;同时可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即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针对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如技术方案、客户资源、经营策略等)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岗位,双方可约定保密义务条款,明确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离职后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等。

若需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需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即劳动者离职后不得从业的行业或单位类型)、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同时需注意,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补充保险与福利待遇条款

社会保险(五险)属于法定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而补充保险与额外福利待遇则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作为法定福利的补充。常见的约定内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交通补贴、餐食补贴、通讯补贴、节日福利、年度体检、员工宿舍、子女教育补助等。双方需明确各项福利的享受条件、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如按月发放、按季度发放或年度享受等)。

五、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相关补充条款

虽然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属于法定必备条款,但双方可在此基础上约定更细致的补充内容,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例如:明确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与考核标准、工作地点的详细地址(如区分总部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等)、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条件及程序(需体现协商一致原则,不得单方随意变更)等。

六、劳动报酬相关补充条款

劳动报酬的基本标准属于法定必备条款,但双方可就工资构成、支付方式、绩效奖金发放规则等进行更细致的约定。例如:明确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部分构成,约定绩效工资的考核指标与计算方式,确定工资的支付时间(如每月固定日期)、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需符合法定标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与发放时间等。需注意,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约定在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时,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补充条款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法定标准(如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休假等)属于强制性规定,双方可在此基础上约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补充内容。例如: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明确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午休时间、加班申请流程、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如休假天数、申请方式、未休年假的处理方式),以及婚假、产假、病假等假期的申请条件与薪资发放标准等。

八、其他个性化约定条款

除上述常见条款外,双方还可根据行业特点、岗位需求等约定其他个性化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例如:针对项目制岗位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具体细化内容、约定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与晋升机制、明确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优先协商或指定仲裁机构等,需符合法定管辖规定)、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与生效条件等。需特别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法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另行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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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