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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期间,能否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
时间:2025-12-13 13:32
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期间能否与劳动者订立新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法人资格、经营权限及核心目标均发生根本性变化,能否与劳动者订立新劳动合同需结合法律规定、清算阶段特征及实际用工需求综合判断,核心结论为:原则上禁止,特殊情形下经法定程序批准可有限订立,且合同性质与权利义务需严格限定。以下从法律依据、实务场景及风险要点三方面详细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

1. 破产清算的核心目标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清算的核心目的是清理企业资产、清偿债务,企业此时已丧失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条件,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停止。订立新劳动合同通常以开展持续性生产经营为前提,与清算程序的核心目标相冲突,这是原则上禁止的根本法理。

2. 用工主体资格的阶段性特征:《民法典》第六十八条明确,法人资格自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登记时消灭。因此,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法人资格虽未完全终止,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受严格限制,仅能在“清算必要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超出该范围的行为(如常规招工)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特殊用工的法律授权:《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该条款为清算期间的特殊用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明确“聘用必要工作人员”不等于订立常规劳动合同,其用工目的、期限和权限均受严格约束。

二、实务中的两类核心场景及处理规则

(一)原则情形:禁止订立新的常规劳动合同

在一般的破产清算流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为开展新业务、扩大用工规模等目的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主要原因包括:

- 程序违法风险:未经法院或管理人批准的招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干扰清算程序正常进行,管理人有权予以制止,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 合同效力瑕疵:若企业在清算期间擅自订立常规劳动合同,因违反破产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权益难以得到优先保障;

- 债权清偿压力:新增劳动债权会增加企业债务负担,可能损害原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破产清算的公平清偿原则。

(二)特殊情形:经批准可订立临时性、限定性用工协议

若清算过程中存在与清算事务直接相关的临时性、辅助性或专业性工作需求,且无法通过原有员工解决(如资产清点、仓库保管、专业审计辅助等),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订立有限制的用工协议(多为劳务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而非常规劳动合同):

1. 用工目的限定:必须是为保障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事务”,不得涉及任何新的生产经营活动;

2. 程序合规要求:需由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人员,未经批准的用工行为无效;

3. 合同性质与期限:优先订立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避免产生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等额外的职工债权负担;若确需订立劳动合同,需限定为短期临时性合同,清算工作完成后立即终止;

4. 报酬支付顺位:此类用工的报酬,若为管理人聘用的必要工作人员,应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清偿;若为企业为继续营业(特殊清算场景下的临时营业)而支付的报酬,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二者均优先于普通职工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三、关键风险提示:合同效力与权益保障要点

(一)不同清算阶段的合同效力判断

- 1. 清算期间未注销:法人资格尚存,经法院许可的临时性用工协议(劳务或限定劳动合同)有效;擅自订立的常规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 2. 清算完毕已注销:法人资格终止,丧失用工主体资格,此时订立的任何劳动合同均无效,劳动者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清偿顺序靠后,权益难以保障。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重风险

1. 对劳动者而言:需警惕“破产企业违规招工”陷阱,入职前应核实企业清算状态(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及用工是否经法院批准;若已入职发现企业违规招工,可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支付实际劳动报酬,或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需保留好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以备后续债权申报或维权使用。

2.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而言:未经批准订立新劳动合同,可能面临被法院撤销、承担赔偿责任(对劳动者或债权人)的风险;即使经批准用工,也需明确合同性质(劳务/劳动)、报酬清偿顺位,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债权清偿顺序混乱,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四、总结:实操层面的核心指引

1. 管理人视角: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非清算必需的用工需求一律拒绝;确需用工的,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并获批准,优先采用劳务外包或临时聘用模式,明确报酬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避免产生常规劳动关系项下的法定义务;

2. 劳动者视角:避免与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企业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入职前务必核实企业法律状态及用工审批手续;若已建立用工关系,需明确合同类型,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关注债权申报进展;

3. 核心边界:破产清算期间的“用工”≠“常规劳动关系”,其本质是为完成清算事务的临时性协助,任何超出该边界的用工行为,均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最终结论: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订立新的常规劳动合同;仅在清算事务必需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前提下,可与劳动者订立临时性、限定性的用工协议(优先为劳务合同),且需严格限定用工目的、期限及报酬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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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