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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时间:2025-12-12 16:06
用人单位超一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用工合规义务的行为,需承担多重法律后果,核心可分为以下三大类,同时包含关键的实务要点提示:

一、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的经济赔偿

这是用人单位需承担的首要经济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细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

需重点明确三个核心细节:一是支付期限上限为11个月,因用工第一个月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合同订立宽限期,该期间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仅从第二个月起算至第十二个月,共计11个月;二是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不包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奖金(如季度奖、年终奖)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津贴补贴等;三是存在仲裁时效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二倍工资需按月计算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主张,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对劳动关系存续状态的法律拟制,具有强制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法律后果包含两层关键义务:一方面,用人单位丧失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关系无确定终止时间,除非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定情形,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责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另一方面,劳动者若提出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不得拒绝。需注意的是,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再以用人单位未补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该期间的二倍工资,仅可要求补订书面合同。

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免除用人单位的书面订立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满一年未签合同的情形下,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补订,属于进一步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该违法记录可能被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影响企业招投标、融资等经营活动。

特殊情形与实务误区提示

1. 劳动者拒签的例外情形:仅在用工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合同而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时,用人单位可书面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若超过一个月仍因劳动者拒签未订立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需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满一年后仍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常见误区澄清:一是“临时工无需签合同”的说法无效,我国法律已废止“临时工”概念,只要建立劳动关系,无论用工形式(全职、兼职)、用工期限长短,均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过后再签合同”属违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未签合同的,同样计入未签合同期限,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没签合同就无劳动关系”的认知错误,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为核心,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均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依据。

劳动者维权途径

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主张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及补订合同的权利;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若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裁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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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