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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围标串标,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5-12-12 11:21
参与围标串标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分析

围标串标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核心是通过串通协商、排除竞争等手段谋取中标机会,该行为并非必然构成犯罪,需结合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核心法律依据:串通投标罪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明确界定了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围标串标行为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中,“围标”本质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串标”则既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也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内外勾结,两者均属于串通投标罪的行为范畴。

二、罪与非罪的关键:“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中,认定围标串标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围标串标行为未达到上述标准,通常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不涉及刑事追责。

三、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多个围标串标行为均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印证了上述法律标准的适用:

- 在山东青岛某公司招标案中,张某作为招标负责人,通过操控评委打分帮助围标公司中标,中标金额达400余万元,最终以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因中标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存在主动操控投标流程的主观故意,构成犯罪无疑。

- 在福建建瓯茶山招标案中,王某甲、王某乙兄弟通过威胁其他投标人、支付陪标费等非法手段围标,虽犯罪金额未达数额标准,但因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结合二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

- 在湖南医疗设备采购案中,医院院长李某琼与投标人串通,通过“量身定做”招标参数帮助对方围标,中标金额823万元,同时收受好处费35万元,最终以串通投标罪、受贿罪等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该案体现了围标串标与腐败行为交织时的刑事追责原则。

四、特殊主体的责任认定

1. 单位参与围标串标:若行为系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构成单位犯罪,单位需承担罚金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责任。

2.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若招标方、代理机构人员与投标人内外勾结,提供招标信息、操控评标流程等帮助围标串标,将作为串通投标罪的共犯论处,即使其并非直接投标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3. 陪标人员:需区分主观故意,若陪标人明知围标串标事实,仍参与报名投标、配合抬高/压低报价,且行为对围标成功起到辅助作用,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若因不知情被利用参与陪标,缺乏犯罪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五、总结:围标串标构成犯罪的核心条件

综合来看,参与围标串标是否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仍实施;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围标、与招标人串标等);三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符合数额要求、采用非法手段、多次违法等)。三者缺一不可,若仅存在轻微串通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失或采用非法手段,通常仅需承担行政责任。

提示: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围标串标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会导致中标合同无效、相关利益被追缴,严重损害市场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若涉及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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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