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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人机协同”工作模式成为主流,劳动者因机器故障或算法失误遭受的损失,应由企业还是技术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5-12-08 14:24
2026年人机协同模式下劳动者损失赔偿责任归属分析

2026年,“人机协同”已深度渗透各行业成为主流工作模式,机器与算法从辅助工具升级为生产流程的核心参与方。在此背景下,劳动者因机器故障、算法失误遭受人身伤害、收入损失或职业权益受损等情况日益增多,赔偿责任究竟应由用工企业还是技术提供方承担,需结合法律原则、责任控制能力、因果关系等多维度综合界定,而非简单判定单一主体担责。核心结论为:以“谁控制风险、谁主导流程”为核心原则,结合故障/失误的具体成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立“企业先行赔付、过错方最终担责”的责任分配机制。

要厘清责任归属,首先需明确企业与技术提供方在人机协同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与权责边界。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和生产经营的主导者,享有人机协同模式带来的生产效益,同时对劳动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合规的操作设备、必要的技能培训及风险预警机制。技术提供方则是机器设备、算法系统的设计、开发与运维主体,对产品的质量可靠性、算法的合规性及技术安全性负有根本责任,需确保其提供的技术产品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及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两者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责任承担的基础逻辑。

从法律依据来看,现行《民法典》《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框架为责任界定提供了核心支撑,并可结合2026年人机协同的实践需求进一步适配。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损害负有无过错替代责任,这一原则在人机协同模式下依然适用——企业作为生产流程的主导者,即便对机器故障或算法失误无直接过错,也需先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这是基于用工关系的法定优先责任。而《产品质量法》则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技术提供方作为机器与算法的“生产者”,若损失源于其技术缺陷,需承担最终的产品责任。

具体到责任划分的实操场景,可根据机器故障、算法失误的成因分为三大类情形,明确不同场景下的核心担责主体:

第一类情形:损失源于技术提供方的直接过错,由技术提供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此类情形包括机器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瑕疵,算法存在逻辑漏洞、数据偏差或未披露的技术风险,技术提供方未履行运维义务导致系统失效等。例如,工业协作机器人因传感器设计缺陷导致运动轨迹偏差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或薪酬核算算法因数据训练偏差导致劳动者工资核算错误造成收入损失,均属于技术提供方的过错范畴。根据“产品责任”原则,技术提供方应对其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此时企业需先行向劳动者赔付损失,再依据与技术提供方的采购合同、服务协议,向其行使追偿权;劳动者也可直接要求技术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在企业无力赔付或技术缺陷因果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突破用工关系的相对性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可通过技术日志溯源、算法可解释性分析、第三方技术鉴定等方式,固定技术提供方的过错证据,例如参考医疗AI误诊案例中“算法缺陷需技术方担责”的判定逻辑。

第二类情形:损失源于企业的管理或操作过错,由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类情形包括企业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人机协同操作培训、未建立有效的机器故障预警机制、擅自修改算法参数或违规操作机器设备、未及时响应技术提供方的风险提示等。例如,企业为追求生产效率,无视技术提供方的警示,让劳动者在机器过载状态下作业导致设备故障伤人,或企业未审核算法适配性就将其用于员工绩效考核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均应由企业承担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对生产安全负有主体责任,若因自身管理疏漏、操作不当导致劳动者损失,即便存在机器或算法的参与,也需自行承担赔付义务,无权向技术提供方追偿。正如工厂机器损坏案例所示,若因企业违规操作、未依规维护导致问题,责任应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类情形:损失源于双方共同过错或不可抗力,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实践中多数案例并非单一主体过错导致,而是企业与技术提供方的责任叠加。例如,技术提供方的算法存在轻微漏洞但未明确警示,企业未履行算法输出的人工复核义务,共同导致劳动者收入核算错误;或机器故障源于技术提供方的运维瑕疵与企业的日常保养缺失共同作用。此时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对损失的因果贡献度划分责任比例,可参考“人机协同责任界定框架”中的等价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原则,结合技术鉴定结论、合同约定等确定各自担责比例。若损失源于不可抗力(如极端自然灾害导致机器系统性失效),则需根据企业与技术提供方的风险防范义务履行情况,判定是否减轻或免除责任。

合同约定是责任划分的重要补充,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企业与技术提供方在采购机器设备、接入算法系统时,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技术标准、运维义务、故障响应时效及损失赔偿条款,例如约定“因技术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技术提供方承担80赔偿责任”“企业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失自行担责”等。但需注意,此类约定仅对企业与技术提供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劳动者的法定索赔权——即便协议约定技术提供方免责,企业也需先向劳动者赔付,再依据协议与技术提供方内部追责。实践中需警惕技术提供方利用“算法黑箱不可控”等理由设置免责陷阱,企业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算法可解释性、故障溯源义务等核心条款,避免责任真空。

此外,需完善配套机制保障责任落地。一方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负担——劳动者只需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算法问题遭受损失”,即推定企业或技术提供方存在过错,由企业与技术提供方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损失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这一规则可参考AI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举证优化逻辑。另一方面,建立第三方技术鉴定体系与责任保险机制:由专业机构对机器故障、算法失误的成因进行客观鉴定,为责任划分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企业与技术提供方共同投保“人机协同风险责任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压力,避免单一主体因高额赔偿陷入经营困境。

综上,2026年人机协同模式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不能简单归责于企业或技术提供方某一方。应构建“劳动者权益优先保障、企业先行赔付、过错方最终担责、合同约定补充、配套机制兜底”的完整责任体系,既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也能倒逼企业强化风险管控、技术提供方坚守质量底线,最终推动人机协同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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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