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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执行劳动标准等)
时间:2025-12-02 14:31
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裁决为终局的情形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类。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设立目的是快速解决小额劳动争议、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通过恶意诉讼拖延争议处理进程。以下结合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地方实践,对终局裁决的适用情形进行详细说明。

一、核心终局裁决情形及具体界定

终局裁决主要适用于两类劳动争议,实践中需结合请求内容、金额标准及劳动标准类型精准判断:

(一)小额给付类争议:金额符合法定标准

此类争议的核心特征是“请求内容为金钱给付”且“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具体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四种情形。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终局裁决类型,需重点明确各项请求的范围及金额计算规则。

1. 各项请求的具体范围

-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涵盖绩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条件支付的劳动报酬。例如,用人单位拖欠的月度工资、销售提成、年终奖等均属于此类。

- 工伤医疗费:特指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不包含后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 经济补偿: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支付,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下的经济补偿,以及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

- 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

2. 金额标准的关键判断规则

金额是否符合终局标准,实践中存在“分项计算”与“总额计算”的争议,目前主流裁判规则以“单项请求金额”为判断依据(如四川省明确规定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标准即适用终局裁决),而非所有请求的总额。例如,劳动者同时追索拖欠工资2万元和违法解除赔偿金3万元,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十二个月金额为2.4万元),则拖欠工资的2万元请求属于终局裁决范围,赔偿金3万元则不属于。

需注意,此处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仲裁裁决作出时的标准为准,而非争议发生时或申请仲裁时的标准。劳动者可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网查询最新标准。

(二)劳动标准类争议:执行国家统一标准

此类争议的核心是“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发生分歧”,无需受金额限制,只要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法定劳动标准的适用问题,均可能构成终局裁决。这是基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强制性属性设立的规则,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

1. 各项劳动标准的争议范围

- 工作时间争议:围绕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发生的争议,包括标准工时制(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及执行问题,以及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支付标准等争议。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日工作10小时且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休息休假争议:涉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护理假、婚丧假、育儿假等法定休假权利的争议,包括用人单位拒绝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形。

- 社会保险争议: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劳动者追索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待遇损失(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医疗保险报销差额等);二是工伤保险待遇中除工伤医疗费外的其他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需注意,单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因涉及行政征缴职能,通常不适用终局裁决,而追索待遇损失的则适用。

二、终局裁决的效力及救济途径

终局裁决的“终局性”是相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存在差异,这是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合法诉求的重要设计:

1. 劳动者的救济权利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不受“终局”限制,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避免因仲裁裁决不当损害其权益。

2. 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仅能在存在法定情形时,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包括:

-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若仲裁裁决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实践中的特殊问题及处理规则

除上述核心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场景,需结合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则明确处理方式:

1. 劳动关系确认与终局裁决的关系

若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同时包含“确认劳动关系”和“追索劳动报酬”,因劳动关系是给付请求的前提,两类请求具有密切关联性,此时即使报酬金额符合终局标准,整个裁决也将被认定为非终局裁决。仲裁庭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再处理给付争议,此类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2. 多项请求混合的裁决处理

当劳动者同时提出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如追索工资2万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仲裁庭应分别制作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并在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例如,终局裁决书需注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非终局裁决书则告知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3. 裁决类型的判断依据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裁决书明确载明为准。若裁决书未注明终局或非终局属性,用人单位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法院需先审查裁决性质:若属于终局裁决,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若属于非终局裁决,则予以受理。

四、法律依据与实践提示

1.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 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

2. 劳动者实践提示

- 申请仲裁时,若请求符合终局裁决条件,可在申请书中注明“请求适用终局裁决”,推动争议快速解决;

- 收到终局裁决书后,若对结果不服,需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

- 用人单位不履行终局裁决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用人单位实践提示

- 对终局裁决有异议的,需在三十日内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 不得就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否则将被驳回;

- 履行终局裁决是法定义务,拖延履行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及加付赔偿金的风险。

综上,终局裁决的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情形+金额标准+劳动标准类型”的判断逻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明确自身权利救济途径,确保劳动争议得到高效、公正解决。如需精准判断具体争议是否适用终局裁决,可结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争议内容,咨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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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