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收益的税务是如何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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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11-29 14:11 |
股权收益的税务处理全解析
股权收益主要分为“股息红利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两大类,税务处理需根据纳税主体(个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差异及投资场景的特殊性,适用不同的税收规则。以下结合现行税法规定及最新政策,从核心场景出发拆解具体处理方式。
一、股息红利收益的税务处理
股息红利是股权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其税务处理核心区分纳税主体类型,同时兼顾投资方式(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持有时间等条件。
(一)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
个人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统一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基本税率为20,由支付分红的企业代扣代缴。但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存在差异化政策: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个月至1年(含1年):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个月: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税。
(二)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红利税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遵循“免税为主、应税例外”的原则,核心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具体规则如下:
1. 免税情形: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通过合伙企业等间接持股不享受免税);二是若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需连续持有股票满12个月以上。
2. 应税情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25(或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申报要求: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免税收入”栏做纳税调减;应税收入则正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
(三)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红利税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具体规则分两类:
-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收益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按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若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可适用更低税率,如部分协定税率为5)。
此类税款由支付股息红利的境内企业代扣代缴,需在支付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权出让方通过转让股权取得的差价收益(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其税务处理同样区分纳税主体,同时存在特殊场景的税收优惠。
(一)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个税
个人转让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具体规则:
-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税,由受让方代扣代缴,交易双方需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主板、创业板等)暂免征收个税;转让限售股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则需按20税率计算纳税。
(二)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25(或适用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心规则:
1.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计税基础-相关税费(如印花税、手续费等);
2. 股权计税基础通常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成本,若被投资企业以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计税基础;
3. 特殊优惠:针对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转让该类股权取得的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包括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需按10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
三、其他关键税种及特殊场景处理
(一)增值税
股权交易的增值税处理区分“金融商品”属性:
-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增值税;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个人转让暂免增值税;单位(企业、机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按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卖出价减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 特殊优惠:社保基金国有股权承接主体,运用划转股权投资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印花税
股权交易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或“证券交易”税目缴纳:
-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双方按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让方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缴);
- 特殊优惠:社保基金国有股权承接主体转让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可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但需注意: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自行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投资成本或确认为自身损失。
四、核心政策依据与操作提示
1. 主要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函〔2010〕79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社保基金国有股权税收政策的通知(2024年)等;
2. 扣缴义务: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税、个人股权转让个税均涉及代扣代缴义务,支付方或受让方需按时完成申报,避免涉税风险;
3. 优惠适用:享受免税或减税政策时,需留存投资协议、持股证明、分配决议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股权收益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在于主体多元性和场景特殊性,实际操作中需结合投资标的、持有期限、交易模式等具体情况,精准匹配税收规则,必要时可借助专业税务顾问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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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水利英才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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