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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等期间的社保公积金是否正常缴纳?
时间:2025-11-28 17:24
法定休假期间社保与公积金缴纳规则详解

法定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等均属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假权益,此类休假期间社保与公积金的缴纳核心判断标准为: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只要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负有依法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具体规则分述如下:

一、各类法定休假期间的缴纳规则

以下休假均属于合规休假范畴,劳动关系持续有效,社保与公积金需正常缴纳,缴纳方式与在职期间一致,即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个人部分通常由单位从休假期间待遇(如工资、生育津贴)中代扣代缴。

1. 法定年休假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法定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福利,休假期间劳动者仍属单位在职人员,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需按正常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保(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住房公积金,不得擅自停缴或降低缴存基数。若单位以“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停缴,将导致职工社保待遇中断(如医保无法报销)、公积金缴存连续性破坏(影响购房贷款资格)等风险,属于违法行为。

2. 婚假

婚假是劳动者因结婚依法享有的休假,属于法定权利范畴。无论婚假时长(各地规定不同,通常3-15天),休假期间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必须延续社保和公积金的正常缴纳。实践中部分单位误将婚假视为“无薪假期”并停缴相关费用,该行为违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工期间需办理社保登记并缴费”的规定,职工有权要求补缴。

3. 产假与陪产假

产假是女职工的核心权益,陪产假是男性职工的配套权益,二者均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等明确保护。

- 产假期间:女职工虽未实际到岗工作,但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需正常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社保缴纳是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医疗报销等权益的前提,公积金缴纳则需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不得逾期或少缴。即使单位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也需与职工协商达成补缴协议,不能单方面停缴。

- 陪产假期间:男性职工休陪产假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样有效,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标准与在职期间完全一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缴纳义务。

4. 育儿假

育儿假是近年来各地为落实生育政策新增的法定休假(具体天数由地方规定,如四川规定夫妻双方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其性质与产假类似,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合规休假。用人单位需按正常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不得因休假降低缴费标准。

5. 丧假

丧假是劳动者因亲属去世依法享有的休假(通常3天,直系亲属去世可延长),属于法定合规休假。休假期间劳动关系持续,社保和公积金需正常缴纳。部分单位以“休假时间短”“临时休假”为由简化缴费流程甚至停缴,该行为同样违法,职工可通过劳动监察投诉维护权益。

二、缴纳基数与费用承担规则

法定休假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在职期间一致,核心规则如下:

- 缴存基数: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特殊情况下按实际工资确定,不得仅以“基本工资”“生活费”等名义降低基数。例如职工正常月工资8000元,休假期间单位以5000元为基数缴费,属于违法行为,职工有权要求补缴差额。

- 费用承担:实行“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原则,单位无权将自身应承担部分转嫁至职工。若单位要求职工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包括单位部分),并从后续工资中全额扣除,职工可明确拒绝并向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将面临相应处罚。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

以下情形下,社保与公积金的缴纳规则会发生变化,需结合劳动关系状态及法定程序判断:

1. 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

若职工在休假前或休假期间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单位无需再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例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社保和公积金需由职工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

2. 单位依法缓缴的情形

若单位因经营严重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且经社保经办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依法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社保和公积金。但缓缴并非“免缴”,单位需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及时补缴,确保职工权益不受损失。未经批准的“自行缓缴”仍属违法。

3.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则

非全日制用工(如小时工)的社保政策与全日制不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通常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因此非全日制职工休法定休假期间,单位无需缴纳养老、医疗等险种及公积金,仅需按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休假期间仍属用工范畴)。

4. 单位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

若单位因破产、解散进入清算程序,需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及社保个人账户费用。此时社保和公积金能否正常缴纳,取决于清算财产状况,若财产不足,可能出现停缴情况,职工需通过破产债权申报维护自身权益。

四、维权途径与注意事项

当发现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期间擅自停缴、少缴社保或公积金时,职工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固定证据:保留休假批准文件(如请假条、邮件记录)、工资流水(证明个人部分被扣但单位未缴费)、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等,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2. 协商沟通:首先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限期补缴。

3. 向监管部门投诉:社保问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投诉时效通常为2年);公积金问题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无明确时效限制,但建议及时主张)。

4. 劳动仲裁或诉讼:若单位拒不纠正,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补缴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注意:职工自愿签署“放弃休假期间社保缴纳”的协议无效,因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

五、核心结论

法定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等期间,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社保与公积金必须正常缴纳,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缴存基数与在职期间一致。任何以“未实际劳动”“休假无薪”等理由停缴、少缴的行为均属违法,职工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需以劳动关系状态和法定程序为依据,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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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利英才网